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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7271974********,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地系山东省高密市**街道**村**号,住高密市**。2005年4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9年7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一起在高密一饭店内吃饭期间,得知李某某在高密市夏庄镇西李家灵芝村月潭路边四亩地需要办理加油站土地指标,便谎称自己认识市委领导能帮助办理土地指标问题。于2018年5月至9月,被告人宋某某多次编造理由,以找关系请托为由,诈骗李某某人民币共160500元。案发后全部退赔并取得谅解。

2、2018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一起在高密一饭店内吃饭期间,得知马某某需要租赁建设用地,便谎称自己认识镇街领导,能够帮助办理租赁事宜。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多次编造理由,以找关系请托为由,诈骗马某某人民币共275000元。案发后宋某某退赃3万元,以阁楼一套抵顶11万元。

综上,被告人宋某某诈骗他人财物共计43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乐

2020年8月12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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