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3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人,户籍地为山东省**县**镇**村**号,现住址为天津市河东区**小区**号。2010年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8日被公安宝坻分局刑事拘留,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9月,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婚恋交友为名在网上与尹某某相识,并虚构其母亲去世办丧事需要用钱的事实,先后多次诈骗尹某某人民币共计849.97元。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婚恋交友为名在网上与李某甲相识,并虚构其父亲住院需要用钱的事实,先后多次诈骗李某甲人民币共计1770元。
2019年12月,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婚恋交友为名在网上与黄某某相识,并虚构其母亲患胃出血救治需要用钱的事实,先后三次诈骗黄某某人民币共计3万元。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婚恋交友为名在网上与李某乙相识,并虚构其信用卡到期需要还款的事实,先后多次诈骗李某乙人民币共计11089.6元。
案发后,被告人作案使用的银行卡、手机等物品已被公安宝坻分局扣押。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建议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静
检察官助理:冯奇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案卷3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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