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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6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园**号,住天津市红桥区**里**号。1999年10月因为诈骗(1000元)被河北分局劳教一年半。于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被害人闫某某通过他人介绍结识了被告人宋某某,后在交往中,宋某某谎称其是中铁十八局集团员工,该局在本市河北区小红星路工地有废品,可以便宜处理给被害人闫某某,待骗得闫某某信任后,便以收取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闫某某人民币三万元挥霍。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宋某某在本市红桥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毅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东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1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随卷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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