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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505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6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号,现住上海市奉贤区**园**弄**号**室。2020年5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9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宋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秋月路118号泽达荣威4S店内冒用上海利真汽车服务咨询有限公司员工身份,销售虚假的汽车延长质量保修服务,骗得被害人吕某某等35人汽车延保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余元。上述钱某某后均被其个人用于日常消费。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宋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 被害人吕某某、郑某某、王某甲、张某甲、苏某某、沈某某、方某某、鲍某某、李某甲、唐某甲、周某甲、周某乙、金某某、丁某某、唐某乙、毛某某、杨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刘某某、黄某甲、赵某某、蔡某某、白某某、曹某某、唐某丙、任某某、潘某甲、陈某甲、陈某乙、胡某某、某某某、黄某乙、潘某乙、文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钱某某被骗的事实;

3. 证人王某乙、李某丁、袁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宋某某以上海利真汽车服务咨询有限公司销售人员身份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秋月路118号泽达荣威4S店内销售汽车延保服务的事实;

4. 证人牛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1月已从上海利真汽车服务咨询有限公司离职,且其公司未收到过被害人的延保费用的事实;

5. 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宋某某的到案经过;

6.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宋某某的移动电话被依法扣押;

7.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收到被害人毛某某等人提供的上海荣威汽车延长质量保修服务合同等书证及收到证人牛某某提供的情况说明、离职手续、劳动合同书等书证材料;

8. 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支付宝收支明细、银行流水详单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宋某某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某某的金额及去向;

9. 相关上海利真汽车服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离职情况证明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宋某某作案时已从上海利真汽车服务咨询有限公司离职的事实;

10.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宋某某到案的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皓

检察官助理:雍豪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番号:1**/20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征询值班律师/辩护律师意见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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