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新检刑诉〔2019〕163号

 

被告人宋某某,曾用名:宋某斌,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21987********,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阳市**路派出所管内,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经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2019年6月27日、2019年9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宋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与被害人谢某某恋爱关系,谎称开火锅店需要资金、帮其母借款、其母作颈椎手术需要钱、其母保险款应急需要钱、其母得乳腺癌需要钱治疗、办理其母保险款等理由,在本市长春新区**路**长春**科技有限公司,多次骗取谢某某人民币共计3,044,981元。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先后以服装店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段某某人民币17155元、曲某某人民币4万元、蓝某某人民币4万元、孙某某人民币15836元、郑某某人民币3万元、蔡某某人民币2万元。

综上,被告人宋某某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3,207,9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及转款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1被害人谢某某、曲某某、蔡某东、段某某、孙某某、郑某某、蓝某某等人陈述;

1证人张某某、宋某军、姜某倩、芦某琳、谢某海、谢某河、谢某禄、田某云、易某薇等人证言;

1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严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2.卷宗和证据材料共六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