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鲅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现住址营口市鲅鱼圈区**镇**号楼,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6月18日,营口市鲅鱼圈区**镇*甲村村民被告人宋某某在未取得**镇*乙村合法使用土地手续的情况下,伙同原**镇*乙村村支部书记王某甲(已死亡),以承包*乙村的方塘并在周边土地种植桃树为由,骗取**镇政府动迁补偿款人民币共计305396元,其中宋某某分得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于某某、郭某乙、李某某、王某乙、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的证言;
3.被害单位代表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动迁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宋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检 察 员: ***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羁押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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