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Z58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1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街**组。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9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移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宋某某联系刘某甲要求刘某甲一起利用电脑软件刷买顺丰速运公司5元运费优惠券,获利后由被告人宋某某每天支付300元以上的工资给刘某甲。刘某甲觉得有利可图遂答应了被告人宋某某的要求,二人开始利用软件从网上非法获取顺丰速运公司的5元运费优惠券在网上转卖。被告人宋某某先用爱乐赞、玉米、土豆等电话号码租用平台进行注册充值,以0.5元一个号码的价钱获取批量的手机电话号码,然后将一个叫“顺丰注册领券”的软件通过QQ发送给刘某甲,由刘某甲在其家中的电脑上安装。刘某甲通过操作运行“顺丰注册领券”软件,导入有关商家和顺丰速运公司注册领券入口链接以及从爱乐赞、玉米、土豆等电话号码租用平台批量获取的电话号码,并通过远程连接他们所租用的超吧网络在全国各地的服务器,通过服务器变更为当地IP方式,批量刷取顺丰公司的5元运费优惠券(有地区限制),然后以2.5元一张的价钱在网上进行贩卖,由其下家客户提供顺丰速运公司的快递单号,刘某甲利用被告人宋某某提供的“顺丰下单”软件连入顺丰公司收费系统批量将自己刷到的优惠券串码和客户提供的顺丰快递单号绑定,收取客户每张2.5元的费用。经审查,刘某甲以上述方式刷卖顺丰速运公司的5元优惠券一共获利3万余元人民币,其本人分得1万余元,其余的钱转给了被告人宋某某。2018 年7 月16 日,刘某甲被抓获,并被扣押手机二部、U 盘一个、硬盘二个、机械硬盘五个,在扣押的其所使用电脑的电子提取资料中发现留存有18722 个顺丰公司运单号,实际抵扣以及结算运单16870 张,金额共计84350元。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宋某某在河南省新乡市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3.证人刘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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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邓国良
(院印)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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