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芜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172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71997********,汉族,大专文化,系北京市**会议中心员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住北京市怀柔区**镇**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被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被告人宋某某在网上玩一款名叫“枪神纪”的游戏时认识了被害人王某某。同年7月份宋某某在和王某某聊天过程中得知王某某想买一台电脑玩游戏,被告人宋某某就谎称其能够帮助王某某购买到便宜且配置高的电脑,王某某表示同意。后宋某某通过购买电脑3500元、更换显卡3700元、更换卡槽300元、更换主板1200元和交税3300元等理由先后六次骗取王某某微信转账共计12000元整。宋某某在收到王某某12000元微信转账后将王某某的微信等联系方式拉黑。

被告人宋某某于2020年9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雁栖派出所抓获归案并于当日移交给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到案后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回12000元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的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酌情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八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可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宣萍

检察官助理:从习荣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