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4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镇**村**组**号。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9 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当事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3日、自2019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自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为实施违法活动,在2019年2月至6月期间,通过微信、闲鱼应用程序设置销售名牌手表、摩托车骗局,向他人谎称出售名牌手表、摩托车,在他人支付购物款后采取拖延、搪塞、逃逸等方式逃避返还资金。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9年2月7日,被告人宋某某采取上述诈骗手段,以出售百达翡丽牌5524g型手表为名,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200000元。
二、2019年2月15日,被告人宋某某采取上述诈骗手段,以出售劳力士牌GMT型手表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53000元。
三、2019年2月17日,被告人宋某某采取上述诈骗手段,以出售百达翡丽牌手表为名,骗取被害人崔某某人民币30000元。
四、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宋某某采取上述诈骗手段,以出售劳力士牌116718型手表为名,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150000元。
五、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宋某某采取上述诈骗手段,以出售劳力士牌116718型手表为名,骗取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152000元。
六、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宋某某采取上述诈骗手段,以出售百达翡丽牌、爱彼牌、劳力士牌等4块手表为名,骗取被害人熊某某人民币590000元。
七、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宋某某采取上述诈骗手段,以出售奥古斯塔牌F4RR型摩托车为名,骗取被害人黎某某人民币20000元。
八、2019年6月1日,被告人宋某某采取上述诈骗手段,以出售劳力士牌手表为名,骗取被害人贾某某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8月15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3.被害人吴某某、张某某、崔某某等8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多次诈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345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琪
(院印)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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