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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829号 

  被告人宋某甲,女性,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村民组,住瑶海区****单元**室。2020年1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2日至4月13日期间,被告人宋某甲以虚构身份、伪造借条等方式,共计骗取被害人宋某乙18000元。

2020年1月3日,宋某甲家属代为退赔18000元钱,并取得宋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郜  明

检察官助理:周荣萍

(院印)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在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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