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829号
被告人宋某甲,女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乡**村**村民组,住瑶海区**栋**单元**室。2020年1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2日至4月13日期间,被告人宋某甲以虚构身份、伪造借条等方式,共计骗取被害人宋某乙18000元。
2020年1月3日,宋某甲家属代为退赔18000元钱,并取得宋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郜 明
检察官助理:周荣萍
(院印)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在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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