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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200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8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郑州**学院**国际学员大二在读学生,户籍所在地:郑州市二七区****号院**号楼**本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20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2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6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疑难复杂,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6月,被告人宋某某谎称能帮助他人不用通过考试就可以到西亚斯学院上学、获取正规四年本科学历(有学籍),骗取被害人马某甲20000元、被害人董某某18000元、被害人付某某21000元、臧某某10000元。截止至案发,四名被害人上学事宜尚未办理成功。

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宋某某谎称能帮助他人办理教师资格证,骗取被害人马某乙8000元、被害人周某某8500元。截止至案发,两名被害人的教师资格证尚未办理成功。

2019年8月至10月,被告人宋某某谎称能帮助他人免考试办理驾照,在郑州市金水区丹尼斯大卫城、聂庄等地骗取被害人贾某某4000元、被害人张某某7500元、被害人陈某甲8000元、陈某乙8000元、李某某5500元。被告人宋某某得款后用于归还欠款。截止至案发,五名被害人的驾照尚未办理成功。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家属已将118500元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某某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贾某某、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马某甲、董某某、付某某、臧某某、马某乙、周某某陈述及报案材料;3.证人陈某丙证言;4.受到案经过、在读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非党员情况说明、和解协议书、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已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且为在校学生,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超

检察官助理:王蓓

2020423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换押证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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