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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虚假诉讼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5363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6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乡**村**自然村**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江西省**有限公司起诉宋某乙(另案处理),要求其支付购房款,宋某乙的上述**房产被南昌县人民法院查封。为了解除查封,并使被告人宋某甲获得查封宋某乙上述房产的权益,宋某乙与宋某甲商量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5月22日,宋某甲持宋某乙伪造的金额为140万元的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南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4日裁定查封宋某乙上述房产,同日宋某甲向宋某乙转账90万元,由宋某乙转付给江西**有限公司,同年6月8日江西**有限公司向南昌县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南昌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2018年7月11日,南昌县人民法院对宋某甲诉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由宋某乙于2018年8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宋某甲本金140万元及利息,该调解书经签收后已生效。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宋某甲向南昌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借条等书证;

2.证人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伙同他人伪造借条、转账记录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林超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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