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202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10319194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现住址海城市**镇**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海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2019年7月26日至8月28日;2019年9月27日至10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辽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海城市***镇***公司(以下简称“**矿业”)、海城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矿业”)在海城市牌楼镇宋家堡村内设有镁石采矿区,具有开采矿山的相关资质,同时与宋家堡村村委会签订了占山补偿协议。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间,在未经宋家堡村村委会许可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情况下,被告人宋某甲等人组织数十至数百名宋家堡村村民以占山补偿款数额少为由,在宋家堡村小拱桥等处设卡阻拦“***集团”、“**矿业”、“**矿业”向外运输矿产品的车辆通行,要求上述企业向村民支付更多的补偿款。同时安排专人负责对村民“堵路”的情况进行记录,并按照每天20元或30元的价格支付报酬。为了保证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避免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集团”因被“堵路”导致停产约2个月后,于2018年5月13日、2018年7月24日两次支付人民币共计100万元;“**达矿业”因被“堵路”导致停产约2个月后,于2018年7月23日支付人民币16万元;“**文矿业”被“堵路”约4日后,于2018年8月1日支付人民币3.4万元。被告人宋某甲等人组织村民“堵路”的行为导致“***集团”、“**达矿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经辽宁志诚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达矿业有限公司被堵路期间造成的损失(镁石)项目资产评估为人民币890300元;辽宁***(集团)有限公司被堵路期间造成的损失(镁石)项目资产评估为2433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与抓捕经过、户籍信息、执法办案信息表、***集团补偿协议、**达矿业补偿协议、***集团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补偿协议、村民会议记录、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省林业厅文件、市环保局文件、省水土保持局文件、市水务局文件、营业执照、租赁协议书、情况说明、借据、名单、牌楼镇宋家堡村委会证明、堵路位置照片、维权须知、维权请愿书、海城市环境保护局情况说明、海城市公安局预审大队情况说明、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做好非煤矿山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海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城市菱镁矿山企业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甲、付某某、修某甲、姜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梁某某、宋某丙、王某甲、方某某、宋某丁、修某乙、张某丁、吕某某、胡某乙、李某甲、郭某甲、郭某乙、朱某某、宋某戊、李某乙、胡某丙、陈某某、赵某甲、齐某某、修某丙、方某某、胡某丁、郝某某、李某丙、吴某某、胡某戊、贺某某、杨某甲、王某乙、贾某某、姜某乙、杨某乙、丁某某、李某丁、李某戊、孙某某、张某戊、赵某乙、王某丙、傅某某、王某丁、某某丁、杨某丙、范某某、张某己、刘某甲、刘某乙、黄某某、张某庚等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辽宁志诚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报告;
5.视听资料:堵道现场视频、讯问同步音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晓宇
检察员助理: 张适麟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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