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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职务侵占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3**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83********,汉族,高中文化,原系绍兴**纺织品有限公司跟单员,住绍兴市柯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5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14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吴建龙,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8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在审查中发现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12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0月20日、2020年1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宋某某在绍兴**纺织品有限公司任职跟单员期间,利用负责绍兴**印染有限公司、绍兴**针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跟单工作的职务便利,以私自退仓坯布、私扣进仓坯布等方式,多次将绍兴**纺织品有限公司存放在上述两家染厂的人棉梭织坯布私自出售,共计价值人民币922096.45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以上述方式多次将绍兴**纺织品有限公司存放在绍兴**印染有限公司的人棉梭织坯布私自出售。其中有梭坯32*66共25013.6米,有梭坯30*68共38031.44米,剑干坯45*45共69064.6米,贡缎40*40共16016米。经绍兴市价格监测与认证中心鉴定,规格型号为有梭坯32*66的人棉梭织坯布每米人民币3.8元,规格型号为有梭坯30*68人棉梭织坯布每米人民币4.1米,规格型号为剑干坯45*45的人棉梭织坯布每米人民币4.4元,规格型号为贡缎40*40的人棉梭织坯布每米人民币6.3元,共计价值人民币655765.62元。

2.2018年1月至同年11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以上述方式多次将绍兴**纺织品有限公司存放在绍兴**针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规格型号为有梭坯30*68的人棉梭织坯布64958.74米私自出售,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66330.83元。

2019年5月7日,被告人宋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未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价格认定结论书、营业执照、租房协议、人员月缴费信息、工资记录、进仓退仓明细、坯布退出申请单、坯布进仓抽查报表、存货明细账、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证明等;

2.证人陶某某、胡某某、沈某某、濮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录音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宋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五册,其他材料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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