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2031975********,汉族,大学本科,原江苏**软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南京市鼓楼区**大街**号**居**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幢**室)。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2月21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3月28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释放并于同日再次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担任江苏**软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要求业务公司将应支付给**公司的业务结算款汇入其个人所控制的账户,侵占**公司2019年4月和5月业务结算款共计人民币175608元。
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宋某某已向本院退出赃款人民币1756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某某的照片、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林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电子邮件信息提取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齐斌
检察官助理:赵青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扣押在案的人民币175608元随案移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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