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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11251992********,汉族,大专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山西省柳林县,住山西省柳林县**镇**村**咀**号。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连锁经营”组织不生产销售商品、不提供服务,系“拉人头”式收取加入资格费的传销组织。该组织规定,参加者必须缴纳人民币(下同)3800元购买1份“份额”才能加入该组织,最高缴纳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并宣传投资69800元,回报10400000元。该组织实施五级三晋制,参加者根据自己购买及发展的下线购买的“份额”层层累计提升级别,并收取返利。该组织将成员分散到团队及团队下属经理室进行管理,团队及团队下属经理室由老总领导,经理室内设立大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窗口、能力总管、经晨窗口等职务,负责经理室的运转。

2016年以来,被告人宋某某和张某甲、王某某等人(均已判决)陆续加入“连锁经营”传销组织,且该组织层级已达3级以上,组织成员已达30人以上。被告人宋某某曾担任自律总管职务。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弋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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