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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版)_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5196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住洛阳市西宫区**路**花园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10月23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决定并由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已判决)经李某某(已判决)介绍,投资加入“SMI第二季”理财项目,后宋某某在河南省洛阳市发展市场。2015年2月,因项目无法继续进行,陈某某、李某某与被告人宋某某商议投资只对企业授权的“SMI”理财项目。为得到项目授权,陈某某、宋某某向授权方交纳200万保证金(其中洛阳宋某某团队出资158万元)。后陈某某、宋某某等商议运行SMI项目事项,在互联网设立域名为www.smicspsecond.com的会员网站。2015年3月31日,SMI投资理财项目开始运行,被告人宋某某任该项目的洛阳团队负责人,并积极发展牛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等人。该项目要求参与者交纳1800元或18000元,以购买虚拟股票的方式在会员网站注册成为会员,获得发展下线的资格,按照会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层数及人数为依据,对会员进行奖励,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下线,进行传销活动。2015年6月,为运作该项目,陈某某注册成立河南省某某某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法人代表,王某甲、王某乙及宋某某提供的高某某、牛某某、梁某某等人任公司股东。陈某某、宋某某约定,项目盈利后,宋某某按比例参与分红。同时,被告人宋某某承担在洛阳**的宣传、培训工作,为新老会员讲解奖励制度,鼓励会员进行投资注册,为该组织的建立、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至案发,其网站显示SMI项目共注册会员单数24752单,层级达三层以上,被告人宋某某负责的洛阳团队通过李某某、梁某某等人收取传销资金10888700元。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宋某某主动到阳谷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同案犯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勘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虚拟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振彪

检察员:胡美玲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洛阳市西宫区**路**花园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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