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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等8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二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4630,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组,农民。2018年8月23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蒲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9月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25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3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461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农民。2018年8月23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蒲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9月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25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3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131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办**村**组,现任**村会计兼村委委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权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131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紫****办**村**组,农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2日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133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办**村*组,农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1日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冀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133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办**村**组,农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3日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133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办**村**组,农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8日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401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蒲城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马某某、姚某某、权某某、李某某、冀某某、曾某某、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至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另案处理)于 2013年1月5日注册成立蒲城县喜农果蔬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喜农合作社”),先后在蒲城县各乡镇成立永丰、椿林、党睦、高阳等14个分社,后合并为8个分社。于2016年1月26日注册成立蒲城县田丰农机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田丰农机合作社”)。

2013年1月至2018年期间,赵某某在蒲城县区域内以“喜农合作社、田丰农机合作社”为名,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采取散发宣传单、农机下乡、文艺演唱及邻里口口相传等宣传手段,以“组织入社、入股分红、土地托管”等方式向蒲城县区域内不特定村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现资金链断裂,无法给集资参与人兑付本金,严重扰乱金融秩序。

2013年4月,蒲城县喜农果蔬专业合作社贾曲分社(以下简称“贾曲分社”)成立。2014年3月,蒲城县喜农果蔬专业合作社甜水井分社(以下简称“甜水井分社”)成立。2017年5月,贾曲分社与甜水井分社合并为蒲城县喜农果蔬专业合作社城南分社(以下简称“城南分社”)。

被告人宋某某自2015年5月起担任贾曲分社主任,钟某某担任甜水井分社主任,2017年5月宋某某担任城南分社主任。

被告人宋某某在担任贾曲分社、城南分社主任期间,组织该分社工作人员马某某、姚某某、权某某、李某某、冀某某、曾某某、于某某等人向贾曲乡、陈庄镇、甜水井乡区域内不特定村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共计47567885.8元,其中以”喜农合作社“的名义吸收存款数额共计44995385.8元,以”田丰农机合作社“的名义吸收存款数额共计2572500元。未兑付数额共计13821081元,涉及994笔,463人,其中以”喜农合作社“的名义吸收未兑付数额12827881元,涉及751笔,345人,以”田丰农机合作社“的名义吸收未兑付数额993200元,涉及243笔,231人。

被告人宋某某个人吸收未兑付数额共计6600800元,涉及149人,391笔。违法所得共计411744.13元,其中领取提成、工资等违法所得计379180.95元,领取利息计32563.18元。其在侦查阶段退还150000元现金及460000余元股金单等票据,并用自己的钱给群众兑付35000元。

被告人马某某自2013年4、5月份在蒲城县喜农果蔬专业合作社党睦分社、城南分社担任站干、委员、副站长等职务以来,个人吸收未兑付数额共计1627934元,涉及60人,152笔。违法所得共计154935.38元,其中领取提成、工资等违法所得计153981.99元,领取利息计953.39元。其在侦查阶段退还100000元现金及170000元股金单等票据,并用自己的钱自己给群众兑付35000元。

被告人姚某某自2013年底在蒲城喜农果蔬专业合作社贾曲分社、城南分社担任站干、委员以来,个人吸收未兑付数额共计454290元,涉及48人,62笔。违法所得共计126414.83元,其中领取提成、工资违法所得计59760.4元,领取利息计66654.43元。其在侦查阶段退还20000元现金及124000元股金单等票据。

被告人权某某自2013年7月在蒲城县喜农果蔬专业合作社贾曲分社、城南分社担任站干以来,个人吸收未兑付数额共计385500元,涉及30人,40笔。违法所得共计45699.44元,其中领取提成、工资等违法所得计38309.64元,领取利息计7389.8元。其在侦查阶段退还20564元现金。

被告人李某某自2016年7、8月份在蒲城县喜农果蔬专业合作社贾曲分社、城南分社担任站干、委员以来,个人吸收未兑付数额共计318500元,涉及19人,32笔。违法所得共计25298.38元,其中领取提成、工资等违法所得计15262元,领取利息计10036.38元。其在侦查阶段退还40000元股金单等票据。

被告人冀某某自2013年4、5月份在蒲城县喜农果蔬专业合作社贾曲分社、城南分社担任站干、委员以来,个人吸收未兑付数额为278294元,涉及14人,34笔。违法所得共计34712.35元,其中领取提成、工资等违法所得计34086.35元,领取利息计626元。其在侦查阶段退还12000元现金及8000元股金单等票据。

被告人曾某某自2015年5月份在蒲城县喜农果蔬专业合作社贾曲分社、城南分社担任站干以来,个人吸收未兑付数额共计244000元,涉及19人,28笔。违法所得共计12672.09元,其中领取提成、工资等违法所得计12377.3元,领取利息计294.79元。其在侦查阶段退还8671.79元现金及4000元股金单等票据。

被告人于某某自2015年在蒲城县喜农果蔬专业合作社甜水井分社、城南分社担任站干、委员以来,个人吸收未兑付数额共计208000元,涉及18人,29笔。违法所得共计40597.10元,其中领取提成、工资等违法所得计34597.10元,领取利息计6000元。其在侦查阶段退还40000元股金单等票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马某某、姚某某、权某某、李某某、冀某某、曾某某、于某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散发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向不特定的村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马某某、姚某某、权某某、李某某、冀某某、曾某某、于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瑜娟

2020年9月11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马某某、姚某某、权某某、李某某、冀某某、曾某某、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8册。

3.被告人退赔的赃款共计311235.79元,现存于蒲城县财政局预算单位代管资金专户(账号:26530101040023025,农业银行)。

4.光盘一张(未兑付集资参与人名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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