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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等2人非法经营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973********,汉族,高中文化,系**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路**号**。住鞍山市立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5日经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鞍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8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821979********,汉族,初中文化,系鞍山市**保险**,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路**号**,住鞍山市立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王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该案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案件犯罪地位于鞍山市立山区,于2018年10月18日将该案交办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3日、2019年1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月3日、2019年2月27日补查重报;经检察长批准,分别于2018年11月15日、2019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王某甲于2018年2月至7月,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盘锦某化工有限公司收购汽油385.94吨,并在自己经营的位于鞍山市立山区羊草庄原某厂院内的加油站对外出售,非法获利人民币314971元,经营总额人民币27645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汽油、油槽车等;

2.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清单、账户明细清单、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金日记账、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称重计量单、转账截图、户籍证明、场地租赁协议、营业执照、情况反馈、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扣押清单、无犯罪记录证明、收据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王某丙、马某某、陆某某、王某丁、邵某某、张某甲、任某某、张某乙、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王某甲违反国家规定,经营汽油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景慧
检  察  员:  毕健宇

2019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王某甲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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