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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等人诈骗案)(公开版)_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95********,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人,初中文化,合肥**软件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松县******小区****号,住长丰县******室。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95********,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人,初中文化,合肥**软件服务有限公司实际股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松县**镇**村**小区**组**号,住长丰县**镇**栋**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93********,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人,初中文化,合肥**软件服务有限公司实际股东,住安徽省宿松县**镇**村**小区**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91********,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人,初中文化,合肥**软件服务有限公司“客户”维护员,住安徽省宿松县**镇**社区**组**号。被告人石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89********,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高中文化,合肥**软件服务有限公司组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镇**村**组**号,住长丰县北城世纪城**苑**栋**室。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95********,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人,初中文化,合肥**软件服务有限公司主管,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松县**镇**社区**组**号,住合肥市蜀山区**路**栋**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94********,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人,初中文化,合肥**软件服务有限公司主管,住安徽省宿松县**镇**社区**组**号。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6********,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初中文化,合肥**软件服务有限公司主管,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住长丰县**镇**小区**栋**室。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6********,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大专文化,原合肥**软件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乡**社区**组**号,住长丰县北城世纪城**苑**栋**室。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7********,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原合肥**软件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镇**村**组**号,住长丰县北城世纪城**苑**栋**室。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2********,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中专文化,合肥**软件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住长丰县**镇**社居委**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4日被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1********,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高中文化,原合肥**软件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镇**西队**大道**巷**号**室,住长丰县北城世纪城**栋**室。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等十二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巢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6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7日,被告人宋某某注册成立合肥**软件服务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为合肥市蜀山区经济开发区汶水路电商园三期3栋GF区4层4543室。被告人宋某某任法定代表人,占股50%;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为实际参股人员,各占股25%。

公司于2018年8月份前后开始“营业”,实际“经营”地包括长丰县世纪金源大酒店601室、1101室、1701室、1708室和长丰县北城世纪城祥徽苑2栋801室。被告人宋某某、徐某某、杨某某在不具备专业知识和资质的情况下,招募业务员,培训、指使业务员在百度、今日头条、微博、微信等软件上伪装成股票投资名人身份,并添加有炒股倾向的被害人为好友,然后使用公司事先准备的“话术”,以一定时间内免费向被害人推荐优质股票为由骗取被害人交纳“会员费”。

被告人宋某某、徐某某、杨某某负责公司全面性、综合性事务;被告人石某甲于2018年9月份进入该公司,主要负责所有“客户”的后期维护、推送股票、统计业绩等事务;被告人方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分别于2018年9月、2018年10月、2019年5月起任该公司主管,主要负责新入职业务员的培训、解决所带领业务员发展“客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等事务;被告人肖某某、金某某分别于2018年8月份前后、2018年10月份前后进入该公司任业务员(主管分别为徐某某、杨某某),之后分别于2019年6月底、2019年7月份前后任组长;被告人孙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分别于2018年11月份、2019年1月份、2019年7月24日进入该公司任业务员,主管分别为被告人方某某、张某某、杨某某。

公司业务员按照底薪和不同区间比例的提成领取工资,组长按照底薪和所有组员业绩总和5%的提成领取工资,主管按照所带领团队业绩总和的25%领取工资,被告人石某甲按照所有业务员总业绩的8%领取工资。剩余的利润由被告人宋某某、徐某某、杨某某按照上述持股比例分配。

现已向被害人核实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金某某在任业务员时(主管杨某某)发展的被害人朱某某被骗后,于2018年11月6日交纳“会员费”4888元(人民币,下同)。

2.被告人孙某某(主管方某某)发展的被害人谢某某被骗后,于2019年3月7日交纳“会员费”6000元。

3.被告人孙某某(主管张某某)发展的被害人何某某被骗后,于2019年3月29日交纳“会员费”4588元。

4.被告人张某某带领的业务员杜崔宏发展的被害人黄某某被骗后,于2019年3月30日交纳“会员费”2588元。

5.被告人肖某某在任业务员时(主管徐某某)发展的被害人何某某被骗后,于2019年3月6日交纳“会员费”3558元;被害人李某甲被骗后,于2019年5月8日、5月9日和5月27日共计交纳“会员费”48000元;被害人武某某被骗后,于2019年6月3日交纳“会员费”14438元。

6.被告人王某某(主管杨某某)发展的被害人崔某某被骗后,于2019年8月19日交纳“会员费”46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业绩表、建仓表、“话术本”、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缪某某、石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谢某某、何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宋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纠集被告人肖某某、张某某、方某某、杨某某、金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等人组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式,有组织地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犯罪集团中,被告人宋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系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应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诈骗数额共计88672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石某甲系犯罪集团的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诈骗数额共计88672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肖某某的诈骗数额为65996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某、方某某、杨某某、金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的诈骗数额分别为7176元、6000元、4612元、4888元、6000元、4612元、4588元,均属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长丰县看守所,其余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份,《量刑建议书》二十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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