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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等人强迫交易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公诉刑诉〔2019〕497号

被告人宋某甲,曾用名宋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77********,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人,住安阳市滑县**镇**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8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江西省乐平市人,住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人,住安阳市滑县**镇**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0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人,住安阳市滑县**区**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0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人,住安阳市滑县**区**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0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江西省乐平市人,住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7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郭某某、唐某乙、唐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张某乙涉嫌强迫交易罪、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9月27日、2019年10月25日、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宋某甲与被告人张某甲、郭某某、唐某乙、唐某甲、张某乙经常纠集在一起,有组织的以威胁、纠缠、围堵等手段,在湘乡市高速收费站旁的长途客车接驳饭店“贵州人家”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2017年1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宋某甲与被告人张某甲合伙,由被告人张某甲负责介绍场地,被告人宋某甲负责道具、人员和现场管理,招募和纠集被告人郭某某、唐某乙、唐某甲、张某乙等人,以缴纳每天1000元租金给“贵州人家”饭店老板葛飞、龚九成(均另案处理),在该饭店内搭一个字样为联通公司的蓝色帐篷,设抽奖摊进行“免费抽奖”。在此过程中,由一人假冒旅客做“托”,制造“低价抽中高价奖品”的假象,吸引不明真相旅客前来抽奖。旅客抽奖后若不愿付钱兑奖,被告人宋某甲及同伙被告人郭某某、唐某乙、唐某甲及张某乙便采用言语威胁恐吓、围堵纠缠不让走的方式逼迫旅客出钱兑奖,在旅客被迫无奈支付高额兑奖款后,被告人宋某甲及同伙又会以抽中相应数字就把前面兑奖的钱予以退还,还可以免费把奖品带走为幌子,怂恿和诱使旅客继续抽奖,但实际上抽奖箱内并无相应的数字卡片或奖券。待旅客再次抽奖后,被告人宋某甲及同伙便会继续采用言语威胁恐吓、围堵纠缠不让走的方式,逼迫旅客支付相应钱款,并以此循环,直至被害人不再抽奖或无力支付为止。其中:

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宋某甲伙同被告人郭某某、唐某乙、唐某甲采用上述方式,非法索取被害人王某某、田某某、孔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等人共计32400余元。

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宋某甲伙同被告人郭某某、张某乙等人继续采用上述方式,非法索取被害人刘某某、左某某、向某某等人共计13100余元。

被告人宋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分别于2019年7月3日、2019年9月12日、2019年11月14日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郭某某均于2019年8月9日主动到湘乡市公安局投案。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家属向公安机关各退缴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贺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田某某、刘某某、左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辨认笔录;6.微信转账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张某甲、郭某某、唐某甲、唐某乙、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组织的以威胁、纠缠、围堵等手段,多次非法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展丽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郭某某、张某甲、唐某甲、唐某乙、张某乙现均被羁押于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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