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宋某甲,曾用名宋某乙,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昭通市**区**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大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4日被大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4日被大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宋某甲盗窃了吴某某停放在大关县寿山镇柑子村民委员会兴隆村民小组朱某某家坝子里的北京牌幻速越野车(车牌:云C*****),当日20时许经寿山镇岔河往彝良方向行驶。2019年3月24日7时许,大关县公安局民警在昭阳区北闸镇白坡塘村民委员会八组5号门口公路上将正在驾驶被盗车辆的被告人宋某甲当场抓获。经大关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吴某某被盗汽车进行价格认定,被盗时价格为人民币肆万零柒佰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宋某甲户口证明、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丙、宋某丁、崔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通话清单、机站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虎春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羁押于大关县看守所场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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