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3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住址湖南省澧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号,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镇**基地**有限公司板房。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企沙工业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防城港市公安局企沙工业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11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企沙工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2日,被害人王某某与黄某某合伙向**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一台水泥泵车(车牌为桂***,登记所有人为王某某),车辆价格为2400000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被告人宋某某作为担保人,王某某将车辆交由黄某某在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镇**基地十一冶搅拌站管理使用。2020年3月份,被告人宋某某开始以该车担保费或股份分红的方式向王某某索要钱财,并声称王某某若执意出车则对桂****泵车进行打砸,王某某没有同意。2020年5月5日10时许,宋某某为了达到其个人目的,将停在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云约江路**基地**站内的桂****泵车油管割断后离开现场去吃饭,黄某某在安排泵车司机准备使用桂****泵车时发现泵车的油管被割断,立即叫维修工人对油管进行维修,12时许,宋某某发现泵车油管已被接好,遂再次将泵车油管割断,并向在场的司机扬言不准出车,司机带领宋某某找到黄某某,黄某某安排人员再次接好泵车油管出车,被告人宋某某便在泵车尾部拿出铁锤对该泵车的前左右组合大灯、电控盒、柴油滤芯油水分离器等部位进行打砸,致使上述车辆部件损坏,导致车辆经过多日维修,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作业而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经防城港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打砸的桂****中联牌水泥泵车的经济损失(维修费用)为人民币6940元。
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对被告人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米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鉴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出于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国坤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湖南省澧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34********;
2.刑事侦查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