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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8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韩城市**局。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3月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6月12日经减刑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0日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4日下午2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窜至本市碑林区五道十字西街**号**家属院内,转至1号楼3单元2楼中户,通过撞门进入被害人沈某某家中,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沈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天梭(T063639A型)男士石英表一块(经评估价值为1200元人民币)和电视柜抽屉内的2沓一元纸币(共计200元人民币)盗走。随后其转至7号楼7单元101室,发现被害人樊某某家中厨房窗户未关,便通过窗户进入室内,将被害人樊某某放在卧室衣柜中的3沓一元纸币(共计400元人民币)盗走,后逃离现场。破案后,部分赃物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登记表、报案材料;

2.抓获经过;

3.价格鉴定专家意见;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指认照片;

6.证人证言;

7.前科判决;

8.被告人供述;

9.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物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宋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赃物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2、有前科劣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晶晶

2019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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