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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62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3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镇**村**村**号。因犯盗窃罪2015年3月13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7月13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6月28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8年12月18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社区**村**街**广告店,将被害人方某某停在门口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盗走。 

2.2020年2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社区**路**号,将被害人苏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盗走。

3.2020年2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三和村篮球馆旁电脑店,将被害人李某某停在门口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盗走。

 4.2020年2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社区**路**号**公寓,将被害人张某某停在楼下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盗走。

 5.2020年2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社区**路**社区工作站门口,将被害人练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盗走。

 6.2020年3月2日1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社区**路**号**二手车行,将被害人朱某某停在门口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 车价值人民币1890元。

7.2020年3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社区**新村**巷**号,将被害人刘某某停在巷子内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动自行车;2.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劲松

(院印)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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