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7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 **号。曾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3月25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于2013年6月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现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1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来到坪山区碧岭社区***路*巷**号,用随身携带的工具打开***房门,盗得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家里的现金1000元。盗窃得手后,被告人宋某某又用工具打开***房门和***房门,并在***房盗得被害人徐某某放在卧室墙头的保险柜一个(内有现金200元、银行卡15张)。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宋某某在本市坪山区**路***号***房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宋某某的身份材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扬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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