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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住沁阳市**办事处**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0日5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沁阳市自治街商贸城北外20号门市部门前的一辆“捷安特”牌自行车盗走,并于5月10日卖给秦谷沱附近的一家废品收购站,获利20元。

  2.2020年5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沁阳市政府大门口南侧的道牙上的一辆“黑马”牌自行车盗走,并于5月11日卖给覃怀办事处东关村潘某某废品收购站,获利22元。

  3.2020年5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沁阳市沁园办事处中安楼小区1单元1楼楼道口的一辆“捷安特”牌的自行车盗走,并于5月15日卖给沁园办事处北李庄村附近马某某开的废品收购站,获利22元。

4.2020年5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放置于沁阳市第二小学门口对面空地上的电动车车座底的一部玫瑰金色VIVOX9牌手机盗走,并于5月17日10许卖给高峰数码手机维修店,获利210元。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

  5.2020年5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将被害人郁某某停放在沁阳市覃怀办事处灯塔街油厂家属院南侧靠近大门口的一辆“ 凤凰 ”牌自行车盗走,并于5月25日卖给沁园办事处北李庄马某某废品收购站,获利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 证人潘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郭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盗窃的部分财物已被沁阳市公安局追回并返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森森 

助理检察员:张帆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沁阳市**办事处**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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