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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宋某某,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秦淮区**巷**号(户籍所在地: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8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宋某某,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26日该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2月22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宋某某在被害人朱某某位于南京市建某某**小区**栋**室、**室的房子多次实施盗窃,窃得白酒、红酒、手机、海参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3232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在上述**室窃得厚礼相待白酒1箱共计6瓶(经鉴证,价值人民币3714元);

2.2019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在上述**室窃得厚礼相待白酒1箱共计6瓶(经鉴证,价值人民币3714元)、慕龙特茹区红酒1箱共计24瓶(经鉴证,价值人民币2352元);

3.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宋某某在上述**室窃得厚礼相待白酒2箱共计12瓶(经鉴证,价值人民币7428元)、罗马诺庄园干红葡萄酒1箱共计6瓶(经鉴证,价值人民币1368元)、茅台之旅白酒1坛,在上述**室窃得华为P30 Pro手机1部(经鉴证,价值人民币4656元)、茅台之旅白酒2坛、海参1盒。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宋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文荟路附近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上述红酒、手机、海参以及部分白酒被查获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白酒、红酒、手机、海参照片等物证;

2.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票、销售单等书证;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小慧

许雅峰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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