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Z23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5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镇**村**村民小组**号,现住广州市番禺区**镇**巷**号**房。2012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1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制度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王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宋某某在广州市南沙区塘坑地铁站D出口附近,以撬锁方式盗窃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女装摩托车。经鉴定,被盗窃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745元。

同年3月5日,被告人宋某某在广州市南沙区塘坑地铁站D出口附近,以撬锁方式盗窃了被害人游某某放在此处的白色“雅迪”牌电动车一台。经鉴定,被盗窃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24元。同日,被告人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涉案部分财物已被追回,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飞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若干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