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27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街道**村。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盗窃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12月14日19时许,在莱阳市火车站广场,趁人不备窃取王某某价值人民币2600元的白色比熊宠物犬一只。案破后,比熊犬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受案登记表、抓获记录等书证;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但该如实供述、赃物已被追回,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琰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处所。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两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