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诉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48********,汉族,文盲,无业,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镇**村**庄。2017年12月12日因盗窃被宿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间,被告人宋某某在宿迁市宿城区南菜市三次盗窃他人财物。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098元。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宿迁市宿城区南菜市**店铺门口的三轮车上,盗窃蒋某某一箱生鸡爪,价值247元。
2、2020年5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宿城区南菜市**店铺门口,盗窃苗某某熟牛肚24.9斤,价值747元。
3、2020年5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宿城区南菜市**店铺门口,盗窃苗某某熟牛肚36.8斤,价值1104元。
另查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出具的到案说明的书证;
2.被害人蒋某某、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
5.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等笔录;
6.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提取的监控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华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人:公安民警蔡栋霖, 电话18205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