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98********,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某某人,住仁某某**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月21日一次退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伙同徐某某(另案处理)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23日20时宋某某伙同徐某某在仁某某板燕乡环天府新区快速通道二标段工地,盗窃工地2米25号螺纹钢筋约1342.5公斤。之后二人将所盗钢筋变卖。
2、2019年8月25日0时许,宋某某伙同徐某某在仁某某视高镇柴桑河改造工地,盗窃工地内一台挖机及洒水车的柴油360升。
3、2019 年8月26日0时,宋某某伙同徐某某驾驶三轮电瓶车至仁某某清水镇万科建筑工地,盗窃该工地钢管扣件2500余个,之后以3元一个的价格变卖。
4、2019年9月3日凌晨,宋某某伙同罗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在仁某某视高镇铂智荟工地盗窃柴油,在搬运柴油过程中被侦查人员现场挡获。
2019年9月30日经仁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2019年8月23日被盗的钢筋市场回收价格为2416元,2019年8月25日被盗的柴油市场售价为22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立案文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被害人文某某陈述;证人徐某某、罗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书;现场勘验、辨认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宋某某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晓丽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仁某某看守所。联系电话:18808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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