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99********,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镇**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3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宋某某伙同李某某、赵某某、肖某甲等(均以已另案处理),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多次盗窃摩托车用于换取毒品吸食,其中:
1.2019年12月4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伙同李某某和赵某某(未成年人)3人一起在沧源县老司法局楼下门口盗窃鲍某某的宗申牌摩托车。实施盗窃后骑到缅甸佤邦班歪区水牛寨变卖。现经沧源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证,鲍某某被盗的摩托车认定价格为11500元。
2.2019年12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伙李某某在沧源县勐董镇民中廉租房B幢1单元楼道口盗窃陈某甲一辆黑色枫行者小怪兽牌电动车,后将该电动车骑到勐省镇农克村一组后丢弃在路边。现经沧源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证,陈某甲被盗电动车认定价格为4750元。
3.2019年11月28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伙同李某某在沧源县老交通局住宿区1栋2单元楼梯口盗窃肖某乙的一辆蓝色五羊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将该摩托车骑到缅甸佤邦班歪区水牛寨变卖。现经沧源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肖某乙被盗摩托车认定价格为7482元。
4.2020年1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伙同肖某丙、陈某乙(二人另处),在沧源县车站背后自己的出租房(沧源县安东山中草药种植有限公司对面)外面路边盗窃谢某某的一辆绿色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因该摩托车接线发动不了,后被告人宋某某将摩托车仍弃在公租房路边人行道后离开。现经沧源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谢某某被盗摩托车认定价格为57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辆黑色枫行者小怪兽牌电动车。(附照片)。
2、书证: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指认、检查、辨认等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文伟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沧源县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5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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