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812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64********,汉族,高中文化,退休人员,户籍在**村**号**室,现住**村**号**室。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下旬,被告人宋某某为少交电费,让他人采用表内铜丝短接电流计量回路的方式破坏其住处**村**号**室的电能表以盗窃电力。经鉴定,该电能表计量性能不合格。经计算,2015年12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宋某某共窃电量18105.59千瓦时,窃电价值总金额为人民币9,687.45元。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单位舒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7月21日,其和同事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宋某某家私自改装电表盗窃电力的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调取涉案电能表后又发还被害单位的情况。
4.上海市电能表强制检定站检定结果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国网上海市**公司浦东供电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经鉴定涉案电能表计量性能不合格及被害单位根据该鉴定计算被告人宋某某共窃电量为18105.59千瓦时,窃电价值总金额为人民币9,687.45元的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宋某某的到案情况。
6.相关发票及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宋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支付违约金的情况。
7.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宋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宁栖
检察官助理赵菲菲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
1348204**** 。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
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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