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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港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69********,汉族,初中文化,南通**有限公司打磨工,暂住南通市通州区**镇**村民租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厂**号)。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南通**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受疫情影响,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间,宋某某先后六次至南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窃取废旧二氧枪保护套及焊枪导电嘴等生产配件,并销赃至流动收废品处。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25日上午,宋某某至上述地点,窃得废旧二氧枪保护套、焊枪导电嘴若干;

2.2019年6月27日上午,宋某某至上述地点,窃得废旧二氧枪保护套、焊枪导电嘴若干;

3.2019年7月2日上午,宋某某至上述地点,窃得废旧二氧枪保护套、焊枪导电嘴若干;

4.2019年7月4日上午,宋某某至上述地点,窃得废旧二氧枪保护套、焊枪导电嘴若干;

5.2019年7月7日上午,宋某某至上述地点,窃得废旧二氧枪保护套、焊枪导电嘴若干;

6.2019年7月9日上午,宋某某至上述地点,窃得废旧二氧枪保护套3只、焊枪导电嘴4只,后被公司安保人员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的证言;

3.宋某某的供述;

4.侦查机关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

5.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事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汤红宇

检察官助理:夏进勇

2020年4月7日

附:

1.宋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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