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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_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龙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7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长岭县**镇**村**屯,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09年因盗窃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4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放火罪、盗窃罪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龙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与丁某某系恋爱关系,2018年8月末,宋某某在丁某某家中居住期间,将丁某某母亲被害人杨某某(女,52岁)存放在家中电脑桌下边抽屉里的8100元人民币拿走,在丁某某的质问下,宋某某承认了犯罪事实,并于2018年9月1日将盗窃的钱款全部返还给杨某某。

经侦查,被告人宋某某于2020年7月9日在龙江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实表现、交易明细;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洪滨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龙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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