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51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4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4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镇**社区**组**号。现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社会福利院。被告人宋某某曾因盗窃,于2018年6月1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又因盗窃,2018年7月31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不予执行;又因盗窃,于2018年9月30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不予执行。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告知被告人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4日告知被害单位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卫生管理所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宋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文化路、红旗路、金海路、健康路、东关路等路段垃圾桶存放点,采用刀割的方式多次窃得垃圾桶盖100余个。经鉴定,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800元。
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罚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剔骨刀2把、三轮自行车1辆;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发票、发货单及入库单;
3.证人王某某证言;
4被告人宋某某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赣榆区价格认定中心赣价认定[2020]15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搜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犯罪时年满75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单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明
检察官助理:解晨曦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36064****
(董某某转);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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