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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现住莒南县**镇**村**号。于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步行来到莒南县**镇**村,爬墙进入村民王某甲家中,将院内小狗用狗链勒死后将王某甲放在院子里的价值32400元的两头牛偷走,后将其中一头小牛以10300元的价格销售获利,另外一头母牛放在自家院子内喂养。案发后,该母牛已经发还被害人。

2、2020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携带撬棍步行来到莒南县**镇**村**村,用撬棍将村民王某乙家的院墙撬开,进入王某乙家中,盗走院内价值33048元的两头牛,并拴在自家院子内。案发后,该两头牛均已经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价格鉴定结论书;视频资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春莉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押莒南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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