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19〕1048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11971********,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河南省信阳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乡**村**组,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因盗窃,于2019年8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分别于2019年8月21日、9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1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本区前川街板桥大道鑫鑫源服饰商城内,将店里一楼女装区货架上的一件货号编码89026连衣裙盗走。经武汉市黄陂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该被盗连衣裙价值人民币225元。

同年8月3日1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本区前川街板桥大道鑫鑫源服饰商城内,将店里一楼女装区货架上的一件货号编码8704连衣裙盗走。经武汉市黄陂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该被盗连衣裙价值人民币225元。

同年8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本区前川街板桥大道鑫鑫源服饰商城内,将店里一楼女装区货架上的一件白花V领编绳带连衣裙盗走,后被店内员工发现并报警。经武汉市黄陂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该被盗连衣裙价值人民币150元。

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宋某某住处依法扣押连衣裙1件,已发还被害人任某某。经双方自行协商,被告人宋某某近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任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购货单据、领条、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任某某陈述;3.价格认定结论书;4.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5抓获经过;6.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能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亮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联系电话13697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