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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79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70********,拉祜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在深圳无业,暂住深圳市龙岗区**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5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同年6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日18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路**会所男更衣室,偷取挂在墙上衣服挂钩上的储物柜钥匙,打开对应的070号储物柜柜门,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其裤子口袋内钱包里的现金人民币6700元盗走。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宋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宋某某已退还所盗款项,被害人王某某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说明,相关视频截图及收条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舜宜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址:深圳市龙岗区**村**号**,联系电话:18387****56;

2.电子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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