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26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75********,汉族,文盲,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7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受雇至本市**镇**村*****号被害人周某某家拆窗户,趁无人注意之际 ,窃得周某某放在二楼卧室床头柜内的现金人民币25000元。
案发后,赃款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清点记录及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宋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方式:147********;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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