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8〕69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77********,汉族,高中毕业,无业,现住西平县**镇**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西平县**乡**村委**组)。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月2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3日下午五点左右,被告人宋某某在西平县柏城镇步行街韩尚优品店内购物时,将店员康某某放在货架上的一部苹果6SPLUS32G玫瑰金手机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涉案手机价值2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价格评估等;2.证人罗某某、赛某某、谢某某、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5.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 。 。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汉鑫
2018年2月9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现住西平县**镇**号楼**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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