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81976********,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信阳市罗山县**路。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16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7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宋某某开车与其朋友、被害人陶某某去驻马店市泌阳县游玩期间,将陶某某放在车里黑色背包内的1800元人民币盗走。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宋某某到被害人陶某某居住的信阳市羊山新区,将陶某某放在房间背包内的1600元人民币以及7000元港币盗走。被害人陶某某发现后随即报警,被告人宋某某于2020年5月16日凌晨在信阳市羊山新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扣押清单、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陶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宋某某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东

检察官助理:胡姗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