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豪爵摩托车来到抚宁城区寻找盗窃作案目标。当晚1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到抚宁区抚宁镇富强路国窖**烟酒店,乘该店无人之机,用自带的钳子剪断该店窗户防护栏进入店内,从店内盗窃“中华”、“玉溪”等品牌香烟11条17盒,“贵州茅台”、“国窖1573”、“泸州”“五粮液”“海之蓝”等品牌白酒24瓶。经作价,被盗的香烟和白酒价值共计18415元。
2018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宋某某在唐山市滦州市滦州古城**饭店北侧将被害人纪某某于2018年9月末在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路丢失的豪爵摩托车盗走。经作价,纪某某被盗摩托车的价值为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撬棍、液压钳、铁筐等;
2.书证: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户籍和现实表现证明、判决书,鉴定证明书,进货单等;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宋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搜查、扣押、检查笔录及照片;
8.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艳秋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抚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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