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靖江市**街**号(户籍地江苏省靖江市**弄**号)。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靖江市德诚广场意尔康鞋店门口,乘隙窃得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新蕾牌电动车1辆以及车内0PPO牌手机1部、苹果牌平板电脑1部。经靖江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895元。

被告人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宋某某所窃新蕾牌电动车1辆、OPPO牌手机1部、苹果牌平板电脑1部,均已发还被害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拍摄的电动车、平板电脑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整车出厂合格证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靖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8.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监控视频及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积中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