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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51********,汉族,文盲,务农,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5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间,在徐州市铜山区柳泉镇**公司内,被告人宋某某利用其在该公司内清理厕所卫生的便利,多次从该公司存放废铁地点盗窃废铁,至案发时被告人宋某某共实施盗窃20余次。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宋某某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 证人周某某、杨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勘验笔录;

6. 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称重记录及发还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雯、张鹏

2020年3月30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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