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6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湾**村**组。被告人宋某某因盗窃分别于2010年4月、2010年11月被无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因盗窃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3月因盗窃被无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宋某某伙同他人,至江苏省常州市、无锡市,采用开鸡棚门进入等手段,共盗窃作案2起,窃得37只鸡,价值人民币3063元,现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伙同王某某(另处理),先后至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镇**村**号门口鸡棚、**号后门口鸡棚、**村**巷**号门前鸡棚、**号东墙旁鸡舍,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顾某某鸡饲养的2只黑色老母鸡,被害人仇某某饲养的7只老母鸡和1只公鸡,被害人杨某某饲养的1只母鸡,被害人张某某饲养的3只公鸡和7只母鸡。
2.2020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伙同许某某(另处理),先后至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镇**村委**号后门口鸡棚、**号后门口鸡棚、**号后门口鸡棚、**号后门口鸡棚,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窃得分别由被害人冯某某、章某甲、章某乙和章某丙饲养的鸡共计16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某某的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冯某某、顾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
6.常州市武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和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斌
2020年5月1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锡山区暂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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