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69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廉租房小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原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现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2年1月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29日被原毕节市人民法院(现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于2020年10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到毕节市七星关城区翠屏路被害人李某某家二楼卧室内盗走一台华为荣耀平板电脑,随后又到安家井被害人刘某某家住处盗走刘某某挂在房屋外的一只鸟笼。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华为荣耀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3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资产评估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赵云逸

                              检察官助理 周步云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2册,检察卷宗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