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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4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镇**村**号。2015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5月9日执行刑满。2020年7月31日因本案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宋某某2020年7月初在枣庄市市中区**网吧窃取OPPO手机一部;2020年7月9日在薛某某**网吧窃取VIVOX9手机一部,在滕州市**网咖窃取苹果8手机一部;2020年7月13日在徐州市**网咖(**网吧)窃取苹果6splus手机一部。经枣庄市薛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对盗窃手机进行物价评估:被盗VIVOx9手机市场价值300元,被盗苹果8手机市场价值1300元,被盗苹果6splus市场价值1000元,共计价值26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靳某某、朱某某、周某某陈述,证人证言,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作案现场视频监控,户籍证明、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价值2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  耀

检察员:邵珠鹏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2、诉讼卷二册,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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