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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单元****号。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预谋盗窃后,驾驶其所在公司的汽车在本区经开区车城东二路中国建工一局施工工地处,将该公司放置于该工地内6个全新的方形雨篦井盖和6个全新的圆形700D400型井盖盗走,销赃得款350元后耗用。经侦查核实,方形雨篦井盖购买价格为465元/个,圆形700D400型井盖每个购买价格为810元/个,合计价值人民币7650元。

二、2019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预谋盗窃后,再次使用同样手段在上述地点将6个全新700D400型圆形井盖盗走,销赃得款260元后耗用。经侦查核实,6个全新700D400型圆形井盖合计价值人民币4860元。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家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公司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帮华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龙泉驿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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